上海首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白皮书******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供图
中新网上海1月9日电 (王笈)近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文物局正式发布国内首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白皮书——《上海市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报告(2018-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 ,系统全面总结上海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上海是中国共产党 的诞生地 、初心始发地,革命文物资源数量众多 、内涵丰富 ,在中国革命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 的地位 。
四行仓库抗战旧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供图
《报告》指出,上海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以下简称“革命文物”)主要呈现4个特点 ,即保护级别全 、分布区域广、时间跨度长、建筑类型多。250处革命文物涉及全部4个保护等级 ,在上海各区均有分布,时间跨度长达150年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的占82% ,建筑类型涵盖里弄住宅 、传统民居、联排住宅、花园别墅、公寓大楼 、公共建筑等 ,呈现出革命活动的广泛性 、深入性 。
《报告》指出 ,在上海市委 、市政府 的领导下,上海革命文物保护基础不断夯实 ,展览展示水平和铸魂育人功能明显增强 ,革命文物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体系初步形成 。
一是保护成效显著。5年来累计投入资金约5亿元,对62处(占比24.8%)革命文物进行了各类保护修缮,经评估保存基本完好以上有198处(占比80%) 。
二 是利用方式多样 。有114处(占比46%)进行了各类活化利用 ,改建为革命类博物馆 、纪念馆 ,增设主题展览 ,设立纪念碑、纪念雕塑 ,融入公共空间等 。
三 是开放参观便捷 。有146处(占比58%)对外开放 ,具备较为成熟 的展示功能 ,参观体验良好。
四 是宣传讲解多元。225处(占比90%)开展各类线上宣传 ,配备专兼职讲解人员,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报告》还总结了上海5年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弘扬方面 的具体做法和经验成效。包括 :注重顶层设计,工作体系不断完善 ;加强整体保护 ,革命文物焕发新生 ;提升展示水平 ,讲好革命文物故事 ;深化系统研究,阐释革命文物内涵 ;强化教育功能,发挥铸魂育人作用;拓展运用方式,助力文旅融合发展;加强宣传推介,提升传播力影响力 。
陈望道旧居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供图
据悉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将依据《报告》成果,对上海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施行分级分类管理,提出具体工作建议,发挥好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 、革命传统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 ,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 。”1月7日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 ,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 ,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 ,防范法律风险 。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 ,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 ,该案判决已生效 。
据悉 ,2020年5月12日 ,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 ,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 ,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 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 的情况下 ,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 、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 ,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 ,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 ,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 的情况下 ,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 ,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并处罚金1万元 。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 的犯罪事实 、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 、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 的刑事责任 。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依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 ,以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 ,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 的法定义务 。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